原產地證明書是國際貿易中用來證明貨物原產地來源或製造地的文件,進口國會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所製造的產品,課以優惠性的關稅,或為了限制或禁止某些國家的某種貨物進口等目的,要求進口商於進口報關時,應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以為憑證,該證書由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正式簽核。基本上可分為一般產證、外貨復出口產證及ECFA產證。
一般產證為證明貨品原產國或原製造地,在本國境內完全取得、完全生產或者貨品加工及製造、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貨品加工或製造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或特定貨品已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貨品出口價格(F.O.B.)一直、間接進口原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
外貨復出口產證為貨品自他國進口後復運出口,其加工分類包裝組裝或重貼標籤、不可改變原實質產品特性。
ECFA產證全名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台灣與中國大陸間的雙邊經濟協議,雙方在一定時間使商品貿易進口有優惠關稅,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特定行政程序。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原產地證明管理說明
原產地證明書格式
一般產證:
1.一般產證證明書公告格式
2.貿易局公告連結
外貨復出口產證:
1.外貨復出口產證證明書公告格式
2.貿易局公告連結
ECFA產證:
1.ECFA產證證明書公告格式
2.貿易局公告連結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09:00AM~05:00PM
連絡電話:(02)2581-3521分機212
傳真專線:(02)2511-7882
E-mail:co.office@ieatpe.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