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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三要件
1.信賴基礎
國家有一個讓人民產生信賴的行政行為存在。信賴基礎包括行政處分以及行政命令。
2.信賴表現
人民因為信賴基礎的存在而做出了相對應的表現行為,已經實際開始財產的變動,並付諸實施。
3.信賴值得保護
如果沒有以下三種「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就是值得保護的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況如下:
(1)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2)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如要避免經官員口頭指導的稅則,爾後進口電腦查驗改稅則補繳關稅,建議事先向海關提出稅則審核,該審核的答覆書即算行政處分,具有信賴基礎。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除經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及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者,不予退還外,得於成品出口後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之原料核退標準退還之。自102年1月1日起外銷品進口原料除公告附表所列51項貨品(牛、豬、乾酪、虎骨、象牙、牛角及珊瑚產品)外,其餘貨品恢復沖退稅。請至關務署網站 /「稅則稅率查詢」專區,輸入進口原料之所屬稅則號別查詢,若「稽徵特別規定」欄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如無註記,始可申請沖退稅。
二、外銷品沖退稅:
(一) 下列任一廠商皆可提出申請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二)申請沖退稅款之稅目:
1.進口關稅。
2.貨物稅(係指原料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若為國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則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國稅局服務專線:0800-000-321按8)。
3.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由海關按月逕依其總出口沖銷金額沖銷之,另繳現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三、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多採取「電子化申請沖退稅業務」,程序簡便,5-7天即可完成退稅。
(資料來源:陳依財顧問)
一、依據經濟部「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2.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是以,加工產品得否以Made in Taiwan 名義外銷出口,視其加工情形是否符合前條第二款之「實質轉型」。
二、依據上開同辦法第5條規定:所稱實質轉型,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2.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或特定貨品已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 程者。
是以,加工產品是否已達實質轉型標準,首先視其進口原物料之6碼海關稅則號別與出口加工成品之6碼海關稅則號別有否不同?六位碼號列相異即代表加工成品已達實質轉型標準,可以貼上Made in Taiwan。
又若稅則前六位碼號列未有相異,則再來計算加工成品後之附加價值率是否超過35%?超過35%則代表加工成品已達實質轉型標準,可以貼上Made in Taiwan。
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貨品出口價格(F.O.B.)- 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
(資料來源:陳依財顧問)
這是屬於典型的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後外銷出口的營業模式。其操作大致可分為
二種模式:
1. 在保稅區設廠,例如產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等,原物料以保稅方式進口,加工外銷後銷帳免稅。
2. 在非保稅區設廠,原物料進口時記帳或繳稅,加工外銷後辦理沖銷帳或申請退稅。
如採取第二種模式,即在非保稅區設廠,則原物料進口時之關稅係採取記帳或繳稅方式,則視工廠性質也有不同。
1. 申請為海關監管保稅工廠:原物料進口時為保稅記帳,加工外銷後沖帳免稅。
依據關稅法第59條規定:
(1)外銷品製造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得免徵關 稅。
(2.)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前項規定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3.)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但自用機器、設備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繳關稅。
(4.)保稅工廠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設備建置、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等應遵行事項,請參考財政部「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05)。
2. 為一般國內加工外銷工廠:原物料進口時繳稅,加工外銷後申請退稅。
依據關稅法第63條規定:
(1.)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除經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及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者,不予退還外,得於成品出口後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之原料核退標準退還之。
(2.)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進口關稅,廠商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六個月內,檢附有關出口證件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前項期限,遇有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得展延之,其展延,以一年為限。
(3.)有關外銷品沖退原料關稅核退標準之核定、沖退原料關稅之計算、申請沖退之手續等應遵行事項,請參閱財政部「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查詢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23)。
(資料來源:陳依財顧問)
一、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在國際貿易貨物通關上向屬複雜問題。原則上,貨物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而所稱實質轉型,在我國原產地認定法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有明確規範,但世界其他貿易國家對於原產地之認定仍有細部規範之不同(例如:稅則前四碼或前六位碼號列相異? 附加價值率超過35%以上或40%以上?)。汽車屬於尖端複合產業,零組配件來自世界各國,其產地之認定更形複雜。
二、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7 條規定,進口貨物,除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特性另訂定公告者外,其實質轉型,指下列情形:
1.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2.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以汽車為例,汽車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汽車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亦即造成汽車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為該汽車之原產地。
三、進口成車,部分零組配件是德國製,部分零組配件是大陸製造。成車若經認定產地為德國,則稅放進口;若經認定產地為中國,則不得進口。如報單申報不符,涉及虛報,逃避管制,處罰更為嚴厲,是以,產地申報,不得不慎。汽車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如果是在德國,亦即成車在德國出廠,出廠時會標示車身號碼Vin Number(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車身號碼由17個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組合而成,第一個字即代表該車的產地,如"1"是美國製造,"2"是加拿大製造,"W"是德國。
四、進口貨物原產地由進口地海關認定之。原產地認定有疑義時,進口地海關得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資料。另依據「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三、規定,進口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有標示產地者(文字、數字或圖案),海關得根據進口報單所申報之產地加以核對,如查無去除、破壞或塗改情事,且亦無其他事證足以判定係虛報產地時,即逕依其產地標示認定產地,免再繼續查證。進口汽車向屬海關查驗重點,車身號碼屬必驗項目,因此,從汽車出口地、車身號碼及產地標示、報單及相關文件申報(如原產地證明書),進口地海關即逕依汽車車身產地標示認定產地。
(資料來源: 陳依財顧問)
一、目前我國進出口貨物尚未實施碳關稅(下稱碳稅)之徵收,惟未來相關法規如有調整,是否徵收碳稅將視情況而定。
二、有相關疑問,可洽詢碳稅主管機關環保署,取得有關碳稅更多說明與資訊。
一、廠商進口機械設備,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進口申請免稅,依關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條至第42條規定,應於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屬實等有關文件申請核辦。亦即未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申請核辦,即身上開賠償調換進口免徵關稅之適用。
二、實務上有進口人未能於賠償調換之期限內申請核辦,卻改任關稅法第37條規定,申報為運往國外且以免費修理為由復運進口免稅。因運往國外修理之貨物,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均應於出口或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等,並將應修理損毀缺失情形於出口報單載明。倘以維修為名仁調換之實,經查驗後恐涉海關緝私條例虛報情事,而需補稅加裁罰,不可不慎。
三、倘為避免二次課稅,按財政部104年6月12日台財關字1041005295號令對關稅法第38條之核釋:「新式機器設備,係由進口人在購用前先按租賃或借用方式試用,以決定購買與否者,其試用期間不得超過1年,並不得申請展延。」
如進口新式機器設備,建議進口人可按上開核釋繳納租賃費及差額保證金試用,其試用期間可達1年,若無問題後再抵繳
差額保證金。
連絡電話:基隆關桃園分關(03)355-8220分機 110
一、(一)中藥材雖然大部分關稅稅率為FREE,惟仍有代徵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等稅費,該等稅目之課徵亦與完稅
價格有關,爰海關對於進口報單申報之完稅價格有疑慮時,依關稅法第42條規定得請被調查人提供貨物之買、賣雙方有關售價之其他文件或其他與核定完稅價格有關資料。
(二)實務上買賣合約、買賣雙方決定交易價格往來電子郵件、匯款單據或同樣或類似貨物之銷售發票等均可以作為佐證資料。惟海關無法即時核定時,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加速進口貨物通關。
二、至於「免稅貨物之通關便捷化措施及查價時業者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有關查價部分補充說明如下:
按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審核,由各關辦理;價格之調查由本關機動稽核組辦理。分估關員審核完稅價格時,應依照「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審核作業規定」辦理。審核時:
(一)應審酌實到貨物之品質、規格、數量等影響價格因子,再參考價格檔內容相當之價格資料及商品行情價格資料,予以適度調整;另可参考該貨物進口期間相同或類似貨物之通關紀錄,並充分給予進口人說明機會,以確保核定之完稅價格合理妥適,保障進口人權益。
(二)倘認有符合「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審核作業規定規定」第9點所列應送查價之情事者,始檢附貨樣並加註具體理由或檢附相關價格資料,送由本關機動稽核組查價。若未達送查價標準,則免送,以免延滯貨物通關,影響商民權益。
三、查價作業應循序依照關稅法第29條至35條規定辦理。為提升查價效率,建請進口人向通關單位申請押放時,主動提供交易合約、匯款水單及國內銷售發票等文件予海關審核,以縮短查價時程。
四、綜上,為增進進口貨物通關效率,海關除應強化進口貨物價格檔及商品行情價格資料,尚須提升分估關員之專業職能,以保障合法,打擊非法。進口人在貨物報關時,主動檢具上開報關文件或上述與價格有關文件供海關審核,以化解爭端,共創雙贏。
連絡電話:基隆關關本部(02)2420-2951 分機2102(業務一組)
基隆關機動稽核組(02)2550-5500 分機2635(調查課)
一、海關3個海運關區對貨櫃儀器查驗皆未收取額外費用,基隆關與高雄關採順道儀檢,臺中關則於碼頭卸櫃直接進儲櫃場後,再拖去辦理儀檢,每櫃拖車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由臺中關編列經費支付,未轉嫁予業者。
二、依關稅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人工查驗貨物時搬運、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進出口貨物統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而若為機動稽核組複驗案件,則費用由海關負擔。經查各櫃場對貨物查驗費用有不同收費費率,如有疑問可逕向貨物所在櫃場洽詢。
連絡電話:基隆關關本部(02)2420-2951
一請洽分機 1131(稽查組)
二請洽分機 2102(業務一組)
一、化粧品類產品查驗之查驗程序,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及「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由驗貨員依報單批示重點,查驗來貨之貨名、牌名、品質、規格、貨號、型號、產地⋯⋯,是否與原報單中報內容相符。
二、貨名申報部分,請填寫完整貨名並叙明產品規格與型號,避免貨名申報籠統、含糊不清時而另啟詢問澄清流程延宕通關時效。
三、進口人報運進口化妝品類產品(包含香水),請備妥原廠產品型錄、成分表等相關資料供核判稅則號別。針對特定用途化妝品(具有抗痘、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須於輸入前辦理「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後方可輸入。
四、另外,業者對所屬產品有屬性疑慮,可檢具相關資料(全成分名稱與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市售品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向食藥署申請屬性判定。
註:化粧品類產品如涉及國際貿易局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代碼:507),須符合翰入規定:「進口特定用途化粧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書,並應申報填列特定用途化粧品簽審文件編號(二)如屬個人自用之特定用途化粧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得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得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DFM99999999507,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連絡電話:基隆五堵分關(02)8648-6220 分機2421
一、針對貨高雄港到基隆港的拖運方式一節,說明如下:
(一)陸路運輸:貨櫃集散站業者接收轉運准單放行訊息及通關網路傳送之轉運貨櫃清單訊息或書面轉運淮單、轉運申請書(或特別准單)。於電腦銷艙並核對相關船名、航次、貨櫃標誌號碼等資料無訛始予轉運,並憑轉運准單(或特別淮
\畢,逐櫃核對貸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專責人員簽章後監視貨櫃出站,並將貨櫃動態訊息(AK出站)傳送通關網路。運輪業者可將貨櫃(物)以貨櫃拖車、保稅卡車或其他海關核准之方式由高雄港載運至基隆港(須於基隆關區內貨櫃〔物〕轉運高雄關區運送路線暨時間限制表時間內完成運送)。
(二)海上走廊:向海關申報之進口、出口、轉口貨櫃(物),如須轉至國內其他國際通商口岸辦理進口通關或裝船出口者,除以陸運方式外,亦得以「海上走廊」即經交通部核准之船舶運送。依規定運輸業者須檢具相關申請書及貨櫃(物)清單向海關申請特別淮單,辦理貨櫃(物)裝運及卸船作業。
另自109年10月23日海關提供海上走廊特別准單網路申請作業,並由資訊系統提供自動檢核後核發特別准單,嗣為加速
通關及提升服務品質,持續精進貨物通關自動化功能,自110年1月19日擴充關港貿單一窗口網路申辦海上走廊特別准
單作業貨櫃(物)清單檔案傳輸功能,運輪業者可分次傳輸多筆資料,節省通關作業人力及時間。
連絡電話:
基隆關關本部(02)2420-2951
一請洽分機 1251 (倉棧組)
二請洽分機 2102(業務一組)
一、所有進出口貨物之查驗以抽驗為原則,為關稅法第23 條及「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條所明定。
二、其抽驗原則係依據風险管理条統內的風險要素來篩分報單,而此風險要素由專責單位滾動式調整並定期檢討。另該系統亦會採隨機抽驗的方式,檢祝進口人是否依然守法。再者,情況必要時,海關亦可加強查驗,以補系統之不足。
三、綜上所述,全部進口資料係確由系統隨機抽取檢驗,而抽驗比例,主要係依報單風險要素而定,並非僅依不同品項之進口總量。
聯絡電話:基隆關八里分關(02)8630-5427 分機 150
一、進、出口貨物以自動化連線報關後,海關電腦專家系統按進出口廠商之等級、貨物來源地、貨物性質及報關行等篩選條件,分別將報單核定為C1(免審免驗通關)、C2(文件審核通關)及C3(貨物查驗通關)三種通關方式。所詢G3外貨復出口係報單類別之一種,與通關方式之核定無涉。
二、縱該報單被篩選以C2方式通關,如經系統篩選符合C2無紙化通關的條件,報關業尚得經由通關網路上傳報單、裝箱單、發票、貨品型錄、商標及其他證明文件等資料即可通關,免再檢附紙本,以加速通關及減少現場等待時間。C2無紙化通關之相關資訊歡迎至本關網站(網址:https://eelung.customs.gov.tw/;路徑:首頁/貨物通關/C2無紙化)瀏覽。
聯絡電話:基隆關關本部(02)2420-2951分機 5120(業務二組)
一、海關對進口貨品稅則之分類,係依據實際到貨現況、材質、成分、用途、功能、結構及型態等,除依據進口稅則之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篡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如稅則疑義解答、各關稅則預先歸列)辦理。
二、為確保貴公司權益及稅則分類之正確性,我國海關自88年起已實施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制度,商民在貨物進口前,可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或樣品,向各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除可避免進口時徵納雙方產生爭議且海關之答復函對各關及申請人均具有拘束力,可多加利用。
聯絡電話:基隆關桃園分關(03)355-8220分機:120
本案與提案人電話聯絡後,提案人說明進口冷藏貨櫃時,運輪業者提供的貨櫃FREE TIME較短,倘遇連續假日或休假日前始卸船並卸運入站(貨櫃集散站)之貨櫃,須經過衛福部、防檢局簽審比對正確(通常須1.5個工作天)後,海關始可放行並列印稅單供業者繳納,且部分倉儲業要求須收到海關放行訊息後,始同意業者申請收費單(場租、吊櫃費、拖車費等費用之單據)及辦理加班提領事宜,另前揭繳費單據之繳納期限常要求於下午5點前,爱常有超過FREE TIME以致繳納貨櫃延滯費之情形,遂提案希望倉儲業可延後繳費單之繳納時間,相關回應如下:
一、繳費時間部分,海關為便利商民繳納進口稅費,有臨櫃繳納及線上繳納2種方式,採臨櫃繳納者,納稅義務人須親至金融機構駐海關收稅處或各大行庫以現金繳納,須配合行庫作業而有時間限制;線上繳納以納稅義務人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b註冊登入設定,利用稅規費繳納系統24小時進行線上查詢、繳納及列印稅單等服務,無時間限制請多加使用。
二、線上繳納以晶片金融卡繳納者,第1次使用請先至全國繳費網https://ebil.ba.org.tw/ 進行「自我環境檢測」;以金融帳戶轉帳方式繳納者,請參考「海關網際網路稅費繳納作業須知」; (下載途徑【關港貿單一窗口/資料下載/書表下載/稅費繳納類/海關網際網路稅費繳納作業須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辦理約定帳戶授權轉帳申請作業,線上申請完畢後請將表單列印1式2份以掛號寄送至:103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406號《臺灣銀行延平分行收》。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關港貿單一窗口服務中心,電話0800-299-889或 (02)2550-6409
三、櫃場作業部分,依據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貳、進口項目四:「存站之進口貨櫃,集散站業者應憑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提貨單、轉運准單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文件核對收貨人、貨物標記、箱號及件數等無訛後,核銷艙單,………另存棧之進口或轉運貨物,貨棧業者應驗憑海關放行通知、提貨單、轉運准單或其他海關核准文件,…………。」倉儲業確認海關放行始辦理核銷艙單及提領出站,合乎規定
四、另實務上,倘進口人向倉儲業申請加班繳費提領,倉儲業是否安排人力配合加班及繳費單據之繳納是否得延後,係進口人與倉儲業之私契約行為,事關倉儲業經營模式,海關難以置喙,爱建議進口人需與承攬(運輸)業加強溝通並慎選協力夥伴,以利後續提領作業。
聯絡電話:基隆關關本部(02)2420-2951、意見一、二請洽分機2102(業務一組)、意見三、四請洽分機1251(倉棧組)
一、按「依法得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末依前項第1款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而繳稅者,得於貨物進口放行前或放行後4個月內,檢具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補正及退還其應退之關稅。」為關稅法第18條第4項明定之一般補正作業方式。
惟依各貿易協定及相關函釋得否補正及補正期限不盡相同(如ECRA不受理補正、臺紐4個月内補正、臺新1年内補正、低度開發國家不得補正),應補正之文件亦不相同,爱通關前應詳閱各貿易協定通關作業要點,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二、侬據貨品輪出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輪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出口我國產製貨品應依上揭規定標示。業者辦理出口通關時,海關向依主管機關規定查核事項查驗標示是否符合規定。
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1年8月8日「經濟部協處出口貨品至中國大陸產地標示事宜」之新聞稿,倘廠商出口貨品到中國大陸有遭陸方海關擋關要求標示中國臺灣,或要求文件應加註中國臺灣之具體個案,廠商得提供關別、進口商、報關行、產品名稱等相關資訊給該局,以利轉知財政部關務署洽中國大陸海關聯絡協處。
聯絡電話:基隆關關本部(02)2420-2951、案由一請洽分機2102(業務一組)
案由二請洽分機5120(業務二組)
一、現行可透過閱卷方式取得檢驗報告影本,請填具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檔案應用申請書,及閱卷或提供政府資訊委任書(納稅義務人本人閱卷者免附)向海關提出閱卷申請,案經單位主管核可後,由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海關辦理閱卷事宜。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酌收相關費用。
二、倘若對CNS標準有所疑義,建議洽詢該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宜。
聯絡電話:基隆關關本部(02) 420-2951分機2102(業務一組)
鞋款/衣服款式之定義可參考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H.S)第61-62及64章註解,至休閒鞋或拖鞋之判定,可參考財政部108年1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81001242號公告二、(一)、2說明
聯絡電話:基隆關五堵分關(02)8648-6220 分機 2441
針對特定用途化粧品,翰入規定507,進口人於報關時應檢附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發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書,並應申報填列特定用途化粧品簽審文件編號,經電腦簽審比對後方可進口。查目前海關沒有系統對接衛福部,針對PIF(化粧品)連結勾稽。
聯絡電話:基隆關五堵分關(02)8648-6220分機2421
一、CKD「Completely Knocked Down」,意思是「完全拆散」。CKD汽車就是進口或引進汽車時,汽車以完全拆散的狀態進入,之後再把汽車的全部零、部件組裝成整車。我國在引進國外汽車先進技術時,一開始往往採取CKD組裝方式,將國外先進車型的所有零部件買進來,在國內汽車廠組裝成整車。
二、SKD「Semi-Knocked Down」,意思是「半散裝」。SKD汽車就是指從國外進口汽車總成(如發動機、駕駛室、底盤等),然後在國內汽車廠裝配而成的汽車。 SKD相當於人家將汽車做成「半成品」,進口後簡單組裝就成整車。
三、保稅倉庫,是指由海關批准設立的供進口貨物儲存而不受關稅法和進口管制條例管理的倉庫。儲存於保稅倉庫內的進口貨物經批准可在倉庫內進行改裝、分級、抽樣、混合和再加工等,這些貨物如再出口則免繳關稅,如進入國內市場則須繳關稅。原則上,保稅倉庫係供進口貨物儲存為目的,並不允許作深層加工。
四、保稅物流中心,指經海關核准登記以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進儲貨物得進行重整及簡單加工。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免稅。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得於出口後辦理沖退稅。原則上,保稅物流中心係以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為目的,可做簡單加工但不允許作深層加工。
五、保稅工廠,指外銷品製造廠商,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保稅工廠是經海關批准的,並在海關監管之下,用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配件進行加工、製造外銷商品。惟保稅工廠設立較為嚴謹,除為依公司法組織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設有登記合格之工廠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公司財務無累積虧損或申請時前三年平均無虧損者;公司之欠稅及罰鍰已繳清或已提供相當擔保。
2.廠房設施符合規定,廠區適於管理,設有警衛室,並派員駐守。
3.機器設備及安全設施;原料及成品倉庫,均須經海關勘查合格。
4.具備電腦以處理有關保稅業務帳冊、報表及相關資料。
六、業者所提進口CKD/SKD底盤車組裝,組裝汽車再出口,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均不合適,保稅工廠設立條件較為嚴苛,所需資金龐大。比較適宜之經營運作方式,建議可採自由貿易港區作業方式進行。台北港東立物流及採類似型態。
七、自由港區事業: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定義,係指在國家關稅領域範圍內,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准許外國商品自由進入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等事業,僅須通報不需辦理通關手續。所以,自由貿易港區有以下特色:
1.境內關外之概念,採低度行政管制,高度自主管理,排除區內商業活動障礙,加速貨物流通。
2.給予租稅優惠及通關方便。
3.通報:貨物進出口免除徵納稅費及執行貿易管制程序,海關接受業者傳輸並登錄貨物資料後,即予放行之特別關務程序。
八、自貿港區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業者如對自貿港區事業有興趣,可以上網查詢資料 https://taiwan-ftz.com/kaohsiung,網頁有列載服務窗口電話,歡迎電話洽詢。
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通關程序,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海關辦理如下:
(一)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於進儲港區貨棧(F1通報)後,由納稅義務人向海關傳輸報單(F2申報),依相關輸入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出區,並依國外貨物進口相關規定辦理。
(二) 自由港區事業向海關申請將貨物輸往課稅區,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通關。經核准辦理按月彙報之自由港區事業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具報單及檢附出區相關運送單、裝箱單及交易憑證或相關文件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以最後一批貨物出區日期視同進口日期。
(三) 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內課稅區貨物,應按出區形態歸列應屬稅則號別、輸入規定,並依相關規定徵免進口稅費;其稅則號別、稅率、輸入規定之適用日期以報關日期為準。
(四) 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課稅區時,關稅之課徵,依下列原則辦理:
1.經加工、製造之產品輸往課稅區,按規定依運出港區時形態之完稅價格,扣除區內附加價值後課徵。
2.經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輸往課稅區,按運出港區時形態之完稅價格,扣除區內附加價值後課徵。
3.自國外輸入之貨物以原形態輸往課稅區,其完稅價格之核估,依關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 自由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於原貨物輸往課稅區,報單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由原自由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
二、F2報單申報程序、範例及填報注意事項
(一) F2報單申報程序:
1.自由港區事業輸往課稅區貨物進倉資料訊息,得先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先行傳送港區貨棧,並列印書面憑以送貨進倉。
2.港區貨棧依自由港區事業傳輸進倉資料訊息接收到之資料,點收貨物後,應即向海關傳輸進口貨物進倉資料。
3.自由港區事業於貨物進儲港區貨棧,並由港區貨棧傳輸進口貨物進倉資料後,由納稅義務人填具進口報單(F2自由港區貨物進口),向賣方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申報,經比對進倉資料及邏輯檢查,依相關輸入及國外貨物進口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後,海關傳輸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予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與港區門哨,憑以放行出區。
三、納稅義務人申報F2,申請適用ECFA免稅優惠應注意事項
(一) 於進口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訊息格式:商品分類號列附碼)欄申報「PT」字樣(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經申報PT者,視為進口人已依臨時原產地規則第十七條授權訂定之原產地相關行政程序規定主動申報,聲明該貨物符合原產資格並適用優惠關稅稅率。
(二) 檢附中國大陸簽證機構簽發之有效原產地證明書正本,並於進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該證明書號碼。填報時,該證明書號碼第一位碼免填報,自第二位碼起填報共十五位號碼。
(三) 前項原產地證明書,每一份證明書涵括之貨物應屬同一批次交運,其項 數不得超過二十項。一份原產地證明書應僅適用一份進口報單,且一份原產地證明書應對應一份進口報單上申報之貨物。
(四) ECFA 優惠關稅貨物先進儲保稅區再出保稅區,其產證核銷作業方式:
1. F1 報單,業者應於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欄填報「PT」及「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原產地證明書號碼。2. 海關審核原產地證明書資料無訛後,影印留存,正本退還業者。俟業者以 F2報單申報進入課稅區時,海關併同原進儲報單 (F1) 審核,並憑原產地證明書正本(原產地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 12 個月內有效)核銷,一次全部核銷無餘額時正本留存海關。3. 若在原產地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分次出區,海關依序於原產地證明書正本加註核銷數量等內容,並留存影本後,正本退還業者,原產地證明書正本已全部核銷無餘額時正本留存海關。
4. 為能清楚核對及核銷,適用 ECFA 優惠關稅稅率之保稅貨物不得按月彙報,且不得改變貨物型態。
(五) 產證上之進口人名稱與進口報單上之進口人不同時,能否適用優惠關稅?
1. 原則上不得適用優惠關稅。
2. 惟貨物運送途中如經轉讓,產證所載進口人與實際進口人不同時,應依財政部99年3月4日台財關字第09900049040號函意旨辦理,即產證係用以證明締約國一方出口至他方貨物之原產資格之意旨,如經確認轉讓雙方均係設籍於國內之廠商,不宜僅因進口報單與產證所載之進/出口人不一致,而據以否准貨物適用優惠稅率。
四、至於納稅義務人申報F2報單放行後,預要轉售給台灣國內廠商,此一轉售行為,已屬國內貿易,除注意營業稅申退外,與一班境內交易行為並無二致。
一、關於貨物銷毀公司的部分,根據財政部關務署2022/12/22公告之新聞稿(https://reurl.cc/Yd9z40 )
「須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需要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辦理,如果進口人不知應如何尋找適格的委託對象,可透過主管機關網站查得廢棄物代碼及處理機構資訊,相關資訊可聯結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查詢。
合格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可至「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查詢網址:https://waste1.epa.gov.tw/Grant/GS-UC60/QryGrantData.aspx
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表則可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下載: https://waste.epa.gov.tw/RWD/PDL/?page=D20_WasteCode (路徑:下載區/資料下載/事業廢棄物代碼/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表)。
若有操作介面相關問題,可逕洽環保署,以下提供環保署聯繫方式: (02)2311-7722
一、保稅倉庫,是指由海關批准設立的供進口貨物儲存而不受關稅法和進口管制條例管理的倉庫。儲存於保稅倉庫內的進口貨物經批准可在倉庫內進行改裝、分級、抽樣、混合和再加工等,這些貨物如再出口則免繳關稅,如進入國內市場則須繳關稅。原則上,保稅倉庫係供進口貨物儲存為目的,並不允許作深層加工。
二、保稅物流中心,指經海關核准登記以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進儲貨物得進行重整及簡單加工。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免稅。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得於出口後辦理沖退稅。原則上,保稅物流中心係以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為目的,可做簡單加工但不允許作深層加工。
三、保稅工廠,指外銷品製造廠商,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保稅工廠是經海關批准的,並在海關監管之下,用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配件進行加工、製造外銷商品。惟保稅工廠設立較為嚴謹,除為依公司法組織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設有登記合格之工廠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公司財務無累積虧損或申請時前三年平均無虧損者;公司之欠稅及罰鍰已繳清或已提供相當擔保。
2.廠房設施符合規定,廠區適於管理,設有警衛室,並派員駐守。
3.機器設備及安全設施;原料及成品倉庫,均須經海關勘查合格。
4.具備電腦以處理有關保稅業務帳冊、報表及相關資料。
進口CKD/SKD底盤車組裝,組裝汽車再出口,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均不合適,保稅工廠設立條件較為嚴苛,所需資金龐大。比較適宜之經營運作方式,建議可採自由貿易港區作業方式進行。
四、自由港區事業: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定義,係指在國家關稅領域範圍內,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准許外國商品自由進入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等事業,僅須通報不需辦理通關手續。所以,自由貿易港區有以下特色:
1.境內關外之概念,採低度行政管制,高度自主管理,排除區內商業活動障礙,加速貨物流通。
2.給予租稅優惠及通關方便。
3.通報:貨物進出口免除徵納稅費及執行貿易管制程序,海關接受業者傳輸並登錄貨物資料後,即予放行之特別關務程序。
五、自貿港區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業者如對自貿港區事業有興趣,可以上網查詢資料 https://taiwan-ftz.com/kaohsiung,網頁有列載服務窗口電話,歡迎電話洽詢。
1.汽車零件大部分歸屬海關進口稅則第87章,少部分因材質或功能分布在其他章節,業者進口時對於稅則歸類應申報清楚。
2.不同汽車零組件歸屬不同稅則,因此也有不同的關稅稅率;另外,有些特殊零組件(底盤、車身…)有輸入簽審規定MW0,即大陸產製不得進口,業者進口時應特別注意。
3.中國產製之汽車目前多未開放進口(MW0),業者報運進口未經組合之汽車零組件經海關依整車之稅則號別核估,經查係屬中國產製,則不得進口。業者進口汽車零組件在國內組合成車,如仍與中國大陸產地、品牌相關,是否符合進口大陸物品管理規定,建議洽詢經濟部國貿局。
一、無論以「全散裝料」CKD(Completely Knock Down)或「半散裝料」SKD (Semi-Knock Down) 進口零件,海關課稅原則上,依下列方式辦理:
1.進口前已屬整體貨物,經拆解成組件裝運進口者,應依關稅法第4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歸列稅則及貨品分類號列;(由整車拆解成零組件分裝進口者,案整車稅則號別課稅)
2.進口前非屬整體貨物者,得參據海關「進口汽車零組件組合後具有完整或完成車輛主要特性之認定原則」https://web.customs.gov.tw/singlehtml/1207?cntId=cus1_93457_1207 歸列稅則及貨品分類號列。
(國外車零組件全散或半散進口者,視該進口報單申報之汽車零組件組合後是否具有完整或完成車輛主要特性)
3.海關課稅,原則上均以每一份進口報單申報內容為分類估價依據,而所謂是否具有完整或完成車輛主要特性,基本上係指該進口報單是否包含〝車身、驅動引擎、傳動機構、轉向裝置及車軸〞等五大品項,亦即進口未經組合之零組件是否依整車之稅則號別徵稅,乃視該等零組件(實務上係按每份報單合計)是否已組成整車之主要特性。
4.進口報單按整車課徵關稅,海關即代徵整車貨物稅;按汽車零組件各自歸屬之稅則號列課徵關稅,即無課徵貨物稅問題。
一、免證查詢服務(路徑:關港貿單一窗口>通關服務>免證查詢服務),可查詢進口報單通關流程、出口報單通關流程查詢、進口先放後稅擔保餘額、稅則稅率。 二、需使用工商憑證登入查詢之項目: 1. 列印報單副本: 點選web申辦系統>申請報單副本核發系統>WB010-申請報單副本核發,就可申請所需要進出口報單之第二聯或五聯副本,直接列印所產出之PDF檔即可。而所應繳納之一百元規費請轉同網頁之稅規費繳納系統或直接線上繳納。 2. 辦理先放後稅:點選CPT網頁之其他申報>業者申辦>MI51-進口貨物先後放稅作業,如果貴公司由金融機構提供稅費擔保,申請先放後稅作業,於取得擔保品編號後,請記得要求該機構將授信資料上傳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建置的金融區塊鏈平台,貴公司執行上述選項後,海關即可按所提供擔保資料辦理先放後稅作業,節省2週與金融機構之對保流程。 三、工商憑證不敷使用,另可辦理委任自然人憑證來代替,辦理方式: 1. 先於CPT系統辦妥工商憑證及自然人憑證之註冊登錄。 2. 於CPT網頁>憑證通關服務>線上委任系統>WJC01-維護公司委任關係作業>輸入受託人帳號(員工身分證字號)>查詢>即可帶出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稅規費繳納系統、線上委任報關作業……等子功能。如勾選線上委任系統>業者委任報關作業,即可新增所委任自然人(員工)辦理之權限,辦理委任報關。 3. 員工用自然人憑證於CPT網頁>通關服務>憑證通關系統>線上委任系統>業者委任報關系統>WJA02-申請報關長期委任作業,即可選取不同關區及報關行報關,且可複選,最長可委任五年,省時又方便。歡迎使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系統: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 ,操作上如有問題,請電0800-299-889單一窗口服務中心。
請先確認往後產品在進出口時,要依原品名(舊標準函內容)或新品名(新標準函內容)為主,若維持舊品名,需與工業局申請修改核備標準函;若採用新品名,需與海關申請修改報單。
1.基本上快遞、郵局國際快捷(EMS)歸屬同類,都是走空運,特色是door to door,含兩地清關,進口國關稅買方付。
空運通常只到目的地機場,除非是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term,DDP term也會含兩地清關及進口國關稅。進口關稅若不事先排除的話按條件是賣方付。
2.走快遞、郵局國際快捷(EMS),材積跟金額若在一定範圍內可適用簡易報關,所以通關速度有可能較一般空運快。
3.走一般空運都是正常報關,進口商拿到貨的快慢取決於貨物是否被海關抽驗,若沒有的話不會比快遞慢太多。
4.付費的一方會走快遞或一般空運,重點還是在貨物本身材積重量大小,通常20公斤以內快遞也許更便宜,45公斤以上大部分會走空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