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台韓經貿聯誼會」,會址設於台灣台北市。
第 二 條:本會結合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及認同本會宗旨之其他工商團體暨廠商等,以增進與韓國對等團體暨廠商之互動關係,建立民間溝通管道,促進台韓經貿往來為宗旨。
第二章 任務
第 三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政府對韓經貿政策之推行與研究、建議事宜。
二、協助政府對韓貿易推廣活動之辦理事宜。
三、協助對韓貿易推廣活動之協調事宜。
四、協助對韓拓銷經驗交流與聯誼事宜。
五、協助韓國經貿資訊與商機之蒐集、介紹與推廣事宜。
六、協助建立台韓民間溝通管道,緊密台韓業者交流。
七、協助其他相關對韓貿易推廣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 四 條:凡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等工商團體或認同本會宗旨之廠商,均得申請參加為本會為團體會員或公司會員。
第 五 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左:
一、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 六 條:本會會員應遵守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七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下設工作委員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 八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議決或罷免委員。
三、議決團體之解散。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及報告事項。
五、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九 條: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入會及退會。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事項。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四、選舉或罷免主任委員。
五、執行章程所訂之任務。
第 十 條: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其產生方式由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等五個單位各推選一至二人,以及專家學者若干人。
第十一條: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乙人暨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由委員推選之,另聘顧問若干人。設執行秘書乙人暨工作人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指派。
第十二條: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成立臨時任務編制之專案小組,負責特定專案工作。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原則每年召開一次,如工作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得臨時召開之。
第十四條:工作委員會議∣原則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另得視實際需要加開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活動經費得向經濟部提出補助申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如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同意變更為正式社團法人組織,則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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